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2 ›› Issue (2): 25-38.

• 公法研究:理论前沿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行政行为概念的嬗变

周伟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 出版日期:2015-04-28 发布日期:2015-06-19
  • 作者简介:周伟(1967—),男,河南固始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行为成立研究”(12FFX023)

  • Online:2015-04-28 Published:2015-06-19

摘要: 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概念通说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其体系混乱、确定性与灵活性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现代行政对民主性、科学性的日益关注,服务行政逐渐在我国的法律中开始出现,法的人权保障首要价值逐渐攀升到法的价值的顶端。行政行为概念通说价值上不符合法的价值位阶,内容上不能涵盖服务行政,在形式上不能解释服务行政的方式,因此行政行为概念应该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作扩大解释。扩大后的行政行为概念将人权保障作为其首要价值,内容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从而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行为体系。按照法的价值位阶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要求,确定的行政行为需要对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进行修正,从而实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服务行政, 行政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