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1 ›› Issue (5):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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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刘炳君1,蒋爱荣2   

  1. 1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 出版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2014-11-17

  • Online:2014-10-28 Published:2014-11-17

摘要: 在我国,政府行政决策具有特殊性,往往关涉全局抑或区域。结合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运行特点和行政权力的历史惯性,希冀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须以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的法治化为基本制度保障;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又须以坚实透明、有机交融的高层协商民主和草根协商民主为前提条件。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建设的重点离不开“三结合决策机制”的法治化,即着力夯实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唯有社会力量的有序介入和社会智慧的有效植入,才能使得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获得制度性的保证。

关键词: 政府行政决策, 科学性, 民主性, 规范性, 协商民主, “三结合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