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3):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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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

胡锦光1,朱世海2   

  1.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北京100081
  • 收稿日期:2012-03-20 出版日期:2012-06-30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胡锦光(1960-),男,安徽黄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导,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朱世海(1974-),男,安徽五河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研究”(11BZZ033)

  • Received:2012-03-20 Online:2012-06-30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践中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能够为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提供有力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释法,也不宜经常释法,难以为行政长官施政提供经常性的支持。针对香港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为促进行政长官施政,应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 行政长官, 香港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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