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行政法理论在认定行政行为之特性时,往往是从与民事行为相比较的维度来分析行政行为的特性的,即侧重强调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非对等性、强制性、干预性、主动性甚至扩张性等,而忽略蕴于行政行为之中的行政行为的特性——谦抑性。行政行为的谦抑性并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精神设计之物,不是具有谦抑性的立法者的谦抑品性的外在化和法律化,而是行政行为固有的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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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温泉. 论行政行为的谦抑性——从“馒头必须是圆的”谈政府行为的边界[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29(1): 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