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28 ›› Issue (4): 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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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的刑法之维及其限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江登琴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 收稿日期:2011-05-09 出版日期:2011-08-12 发布日期:2013-12-31
  • 作者简介:江登琴(1979-), 女, 湖北襄阳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 Received:2011-05-09 Online:2011-08-12 Published:2013-12-31

摘要: 对民意呼声和民生的最大关注和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亮点之一。“民生”内涵及其具体内容的明确, 必须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为基点。从人权的要求上来看, 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都可纳入民生保护的范围之列;从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上来看, 不仅包括社会权的相关要求, 而且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要求。综观我国刑法修改的实践可以看到, 对于民生的关注和保障, 一直是刑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价值追求, 并非此次刑法修改的独有现象。同时, 基于民生保护的内涵及其具体要求, 立足于刑法规范本身的特性, 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探讨刑法保护民生的功能及其限度, 这不仅是对刑法保护民生的正确定位, 而且也关系到刑法修改理念的发展完善。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民生,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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