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对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进行犯罪前置化;二是处罚比较严厉;三是广泛适用资格刑。借鉴国外立法实践, 不难发现, 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规制危险驾驶的五种方案都存不同程度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也需要完善。对危险驾驶进行刑法规制, 关键在于平衡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 合理界定危险驾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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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汉涛. 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8(4): 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