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28 ›› Issue (4): 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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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魏汉涛   

  1.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 收稿日期:2011-04-18 出版日期:2011-08-12 发布日期:2013-12-31
  • 作者简介:魏汉涛(1973-), 男, 湖北孝感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 Received:2011-04-18 Online:2011-08-12 Published:2013-12-31

摘要: 境外对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进行犯罪前置化;二是处罚比较严厉;三是广泛适用资格刑。借鉴国外立法实践, 不难发现, 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规制危险驾驶的五种方案都存不同程度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也需要完善。对危险驾驶进行刑法规制, 关键在于平衡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 合理界定危险驾驶的范围。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 允许的危险, 禁止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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