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27 ›› Issue (4):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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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连 续 犯 的 处 罚 原 则

陈少林1, 顾伟2   

  1. 1.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2.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湖北武汉430035
  • 收稿日期:2010-01-25 出版日期:2010-10-12 发布日期:2013-12-30
  • 作者简介:陈少林(1965-), 男, 湖北武汉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 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顾 伟(1971-), 男, 湖北孝感人, 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 Received:2010-01-25 Online:2010-10-12 Published:2013-12-30

摘要: 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为我国刑法所确认。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以一罪从重处罚, 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漏罪尚未处罚, 则一般将漏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法有违案件同一性理论, 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基于案件同一性原理与一事不再理一则, 司法机关在发现连续犯尚有漏罪未作处理时, 应视其已处罚完毕。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连续犯, 案件单一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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