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36 ›› Issue (1): 22-32.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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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问题研究

伍华军,陈浣莹   

  1.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 出版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2019-06-22
  • 作者简介:伍华军(1974— ),男,湖北襄阳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宪法学、党内法规研究;陈浣莹(1995— ),女,广东中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基金资助: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16JZA012)

  • Online:2019-02-28 Published:2019-06-22

摘要: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 程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