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27 ›› Issue (1): 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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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的“新”“旧”冲突与调适——以制定法为中心

李卫东   

  1. 江汉大学 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56
  • 收稿日期:2009-03-23 出版日期:2010-01-12 发布日期:2013-12-30
  • 作者简介:李卫东(1971-), 男, 湖北红安人,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地方法治研究所所长, 主要从事近代法律史与城市治理研究。

  • Received:2009-03-23 Online:2010-01-12 Published:2013-12-30

摘要: 民国初期, 《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为代表的一批单行法规构成了民事制定法的基础。《大清现行刑律》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法典, 与民国初期迅速发展的近代商品经济和社会民主思潮难以契合, 需要加以改造和更新。为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民国初期司法机关以司法行政命令等形式颁行了部分单行法规, 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大清现行刑律》的不足。民国初期民事制定法新旧并存的特点明显, 反映了这一时期的过渡性社会特征。

关键词: 民国初期, 民法, 《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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