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6 ›› Issue (2): 47-51.

• 法学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顾伟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湖北,襄樊,441118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9-04-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9-04-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历史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由诉讼主体到诉讼客体,再到诉讼主体地位回归的演变过程,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立法上由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无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则来保障.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我国有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其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诉讼客体地位.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推定, 诉讼地位, 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