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6 ›› Issue (2):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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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亲手犯的共同正犯研究

闫利国,徐光华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9-04-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9-04-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关键词: 犯罪既遂, 亲手犯, 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