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6): 37-50.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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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中的适用 ——从司法裁判的立场出发

张福刚1,翁超凡2   

  1.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6;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 发布日期:2021-12-03
  • 作者简介:张福刚,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翁超凡,男,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地方债务宪法规制研究”(2018BFX001)

  • Published:2021-12-03

摘要: 实践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比例原则在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司法裁判的立场看,法院在判断公共利益方面,采用的是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在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方面,维持在中等水平。从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的角度,重新检视比例原则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应当修正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并结合相关要素调整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

关键词: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比例原则;公共利益;审查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