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6): 28-36.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6.004
刘大洪,刘谋鑫
摘要: 反垄断执法对民生物价稳定问题的关注,是当代竞争法在追求经济效率目标 之余,回应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体现。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和民生物价稳定机制的实施呈现出彼此分离的状态:在一般时期,反垄断执法自身较少回应民生问题,导致民生物价稳定机制“缺位”;而当进入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又迫于现实压力,以严苛态度严打各类价格上涨行为,民生物价稳定机制又存在“越位”。疫情期间市场监管执法的经验和教训为反垄断执法中内置民生物价稳定机制提供了改革契机。一是要修改《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存在矛盾的条款,使反垄断与民生物价稳定的法律依据更为统一;二是要针对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领域出台反垄断指南和分析告,明晰民生物资领域的竞争秩序和经营者合规标准;三是要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价格执法机构之间建立起稳固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执法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