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9, Vol. 38 ›› Issue (1): 49-5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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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的有效性研究——交错董事会中国模式的再探讨

王仰光   

  1.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014
  • 收稿日期:2019-02-18 修回日期:2019-02-18 出版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2019-01-29
  • 作者简介:王仰光,男,山东聊城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 基金资助: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资本认缴制及交易安全研究”(16YJA820015)

The Validity of the Article Limiting the Number of Directors to Be Reelected:A Study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Staggered Boards

WANG Yangguang   

  • Received:2019-02-18 Revised:2019-02-18 Online:2019-02-15 Published:2019-01-29

摘要: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被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抵御敌意收购的武器,但这一做法的效果和效力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仅能保障董事不会一次性的全部被更换,但是董事如果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者公司可以随意罢免董事,会影响其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其必须与公司不得随意罢免董事相结合,才具有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限制董事改选条款的效力问题不应当仅从公司法条款的性质入手,而应当考虑到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状况和公司的实际运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下,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因违反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目的而无效。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条款属于调整公司权力结构的内容,是强制性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公司法, 交错董事会, 累积投票制, 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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