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4, Vol. 33 ›› Issue (6): 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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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及其争论

欧阳君君1,杨国永 2   

  1. 1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2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州 350002
  • 收稿日期:2014-08-16 修回日期:2014-08-16 出版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2014-12-12
  • 作者简介:欧阳君君,男,江西新余人,扬州大学商学院讲师,博士;杨国永,男,福建漳州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基金资助: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2012JDXM019);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农村住房可持续消费的公共政策研究”(2011B049);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衡量机制研究”(13YD11)

Definition Procedure of Public Interest of Land Expropriation and Its Arguments in Taiwan Area

OUYANG Jun-jun,Yang Guo-yong   

  • Received:2014-08-16 Revised:2014-08-16 Online:2014-12-15 Published:2014-12-12

摘要: 经过持续的修法与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不断完善,但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计划中公众缺乏实质性参与,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陈述意见权保护不周;事业认定机制不完善,即事业认定主体与需用土地人有角色合一之嫌疑,以及事业认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法院在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法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的贡献十分有限。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台湾地区虽然存在差别,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却呈现较大的相似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且更加突出。为此,大陆地区应以行政过程论为基础建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与发挥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改革征收程序,保护被征地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完善事业认定程序、改革土地审批程序。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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