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4, Vol. 33 ›› Issue (4): 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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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司法审查模式下的逮捕必要性及其证明——从人权保障理念和正当程序原则出发

刘亚昌1,王超2   

  1. 1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沧州 061001;2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 050000
  • 收稿日期:2014-05-04 修回日期:2014-05-04 出版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2014-07-24
  • 作者简介:刘亚昌,男,河北沧州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 超,女,河北沧州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济师,博士。

Arrest Necessity and Its Proof Under the Quasi-judicial Review Mode:From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LIU Ya-chang1,WANG Chao2   

  • Received:2014-05-04 Revised:2014-05-04 Online:2014-08-15 Published:2014-07-24

摘要: 由于逮捕强制措施特殊的人身强制性以及犯罪追诉过程中侦查权可能的过分扩张,基于比例性原则,《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关于逮捕适用中的必要性问题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由于逮捕必要性的内涵、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关系未予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疑难。加之,法律修改前后,虽然有学者提出“司法审查”或“准司法审查”模式,但其中缺乏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的讨论。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础,明确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的逻辑前提,逮捕必要性是社会危险性的价值考量,是逮捕适用中不可或缺的要件。逮捕必要性的认定过程,应当通过论证式的模式(证明)进行。以此为进路,逮捕必要性的具体证明应该在移送程序、审核程序、决定程序上加以规范,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准司法审查模式”。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逮捕, 逮捕必要性, 社会危险性, 诉讼监督,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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