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3, Vol. 32 ›› Issue (3): 71-77.

• 法律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的视角

李鑫   

  1.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61
  • 收稿日期:2013-05-10 修回日期:2013-05-10 出版日期:2013-06-01 发布日期:2013-10-23
  • 作者简介:李 鑫,男,山东寿光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后。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11CFX002);青岛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项目“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研究”(11XC05)

Position of Rule of Law of Legal Methods——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o-Formal Rule of Law Theory

LI Xin   

  • Received:2013-05-10 Revised:2013-05-10 Online:2013-06-01 Published:2013-10-23

摘要: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治立场, 新形式法治理论,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