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3, Vol. 32 ›› Issue (3):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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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原则与“侵害”概念的界定 ———论密尔的自由学说

任付新   

  1.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 250100
  • 收稿日期:2013-06-08 修回日期:2013-06-08 出版日期:2013-06-01 发布日期:2013-10-23
  • 作者简介:任付新,男,山东聊城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

Mill's Liberty Theory:Principle of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fringement

REN Fu-xin   

  • Received:2013-06-08 Revised:2013-06-08 Online:2013-06-01 Published:2013-10-23

摘要: 密尔把他的自由原则概括为一项简单的原则,从而为恰当地保护个体自由提供了充分条件:如果这种行为没有侵害到其他人,个体便有一种自由行动的道德权利。密尔认为他的自由学说是发生在旧主题上的新变异,“自由与权威”这一老问题需要不同的,更加基础性的对待,因为现代文明社会进入了一种新的状态。为了澄清这一观点,他区分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并对这些阶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关于密尔自由理论最明显的争议是随着竞争性的道德视域变幻的“侵害”的概念,围绕对“侵害”概念的界定,通过对密尔文本的解读以及分析研究者对密尔学说的重新诠释,我们可以发现密尔的原则在根本上是不完善的,自由原则的应用不能够被寄希望去解决相互冲突的道德视域之间的争论。

关键词: 自由原则, 自我认知, 侵害, 道德权利, 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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