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为法律制度、伦理规范、道德习俗等行为规范协调发挥各自的作用配置了恰当的空间,因此,以民主政治与社会自治为前提的法治模式,从民主立法、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到合宪性审查的连贯运作,具有逻辑自洽、实践自足的特征。民主商谈的程序机制安排能够为法治提供正当性支持,使人民主权的拥有者在法律实施的场景中,可以被合理置换为人权享有者的角色,从而能够有力回应立法者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正当性来要求守法者服从的疑问。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价值预设基础的根本法,要求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均不得抵触保障权利实现、规范权力行使的宗旨要求,因此对法律正当性的追问多数情况下可以被合理转换为对法律合宪性的追问。宪法应当为民主政治、社会自治、协同治理划定宽松的发展空间。社会自治的状况直接影响法治的自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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