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1, Vol. 40 ›› Issue (3): 108-118.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3.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提升我国法治建设自足性水平的意义与路径

刘 辉   

  1. 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杭州 311300
  • 收稿日期:2020-01-12 出版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2021-03-13
  • 作者简介:刘 辉,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E-mail:1124610582@qq.com。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城镇化的政府推进:过程正当性与程序法理”(13JJD820006);“《城乡规划法》实施状况评估及完善对策研究”(17JJD820005);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江苏城乡规划协调性的立法对策研究”(NSD2018);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乡村治理视域下的《城乡规划法》适用问题研究”(W20190204)

Significance and Path of Promoting the Self-sufficiency Level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

LIU Hui   

  • Received:2020-01-12 Online:2021-06-15 Published:2021-03-13

摘要: 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为法律制度、伦理规范、道德习俗等行为规范协调发挥各自的作用配置了恰当的空间,因此,以民主政治与社会自治为前提的法治模式,从民主立法、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到合宪性审查的连贯运作,具有逻辑自洽、实践自足的特征。民主商谈的程序机制安排能够为法治提供正当性支持,使人民主权的拥有者在法律实施的场景中,可以被合理置换为人权享有者的角色,从而能够有力回应立法者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正当性来要求守法者服从的疑问。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价值预设基础的根本法,要求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均不得抵触保障权利实现、规范权力行使的宗旨要求,因此对法律正当性的追问多数情况下可以被合理转换为对法律合宪性的追问。宪法应当为民主政治、社会自治、协同治理划定宽松的发展空间。社会自治的状况直接影响法治的自足程度。

关键词: 法治建设, 法治模式, 合宪性解释, 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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