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9, Vol. 38 ›› Issue (2): 73-82.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2.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武 晋
WU Jin
摘要: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新时代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公司交叉上市是当前世界范围内不同市场之间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也是衡量一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较为稳妥的交叉上市探索应当率先对具有中资背景的红筹企业进行境内直接上市试点,再扩展至外国公司整体范围并系统构建国际板相关规则。在金融法治化的时代要求下,应当在证券法框架内明确红筹企业的直接上市资格并予以规范。针对不同法律规范要素设置宽严相济的上市条件,有效体现交叉上市特性,吸引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充分考虑不同上市所在地的监管差异,并对红筹企业于境外上市的已披露信息与表现进行考量和采纳,适度简化直接上市程序,提高上市效率。还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共性或基础性规范,根据红筹企业特点进行差异化的披露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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