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 林欣,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41-242. [2]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自序[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1-2. [3]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8(3). [4]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229. [5]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43-44. [6]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42-44. [7] 张文显.走向和谐法治[J].法学研究, 2007(4). [8] 付子堂.构建民生法治[J].法学研究, 2007(4). [9]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91. [1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7-9, 54-56. [11]乔治·B·沃尔德, 等.理论犯罪学[M].方鹏,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28. [12]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J], 法学研究, 2007(6). [1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10-11. [1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124-125. [15]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婉玲,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2:75. [16]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M].邓正来, 等,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53. [17]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14-16. [1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188.85. [1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236. [20]张明楷.刑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43. [21]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M].黎宏,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2. [22]高占祥.文化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42. [23]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 1994(6). [24]苏永生.刑法公法化的疑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1). [25]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6, 8. [2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5, 73. [27]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J].中国法学, 2007(4). [28]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75-88. [29]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66-67. [30]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0-21, 59. [31]杜宇.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J].法学研究, 2009(1). [32]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7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