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1 ›› Issue (4): 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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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组织在我国宪法体制中的合理定位——关于《宪法》第二条的完善建议

梁成意,赖喆   

  1.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 出版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2014-09-02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学生公民教育研究”(CEA100126)

  • Online:2014-08-28 Published:2014-09-02

摘要: 具有主体性、自治性与民主性的现代社会组织,既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也能有效监督、制约政府,更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我国,由于权利缺位,关于社会团体的制度设计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有悖于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更有违人权保障的政治要求。为此,建议完善《宪法》第二条,赋予社会团体自治权,合理定位社会团体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明确自治活动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公民自由、社会自治、国家自律的现代宪法结构。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宪法体制, 权利缺位, 修宪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