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 Vol. 25 ›› Issue (1): 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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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与公法学的关系——从立法政策学看公法学的制度价值

莫纪宏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8-03-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8-03-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以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仅仅在立法政策学的意义上是可行的.对公法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立法机关进行科学的立法规划和建立起系统化的立法体系,但前提是必须以宪法作为立法机关享有立法职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宪法作为根本法,本身是公法的理论和制度前提,它既包括了公法的正当性,又涉及到私法的正当性.基于宪法与公法的不同法律特性,宪法学应当尽量地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为主线,尽量减少宪法学自身的抽象性,避免使宪法学的范畴与公法学的范畴相混淆.

关键词: 宪法宪法学, 公法, 公法学, 私法, 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