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1): 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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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资格探讨——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为契机

朱汉卿   

  1. 湖北文理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 出版日期:2013-02-12 发布日期:2013-12-26
  • 基金资助: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研究”(2010q117)

  • Online:2013-02-12 Published:2013-12-26

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让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实际上,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理论基础深厚:其一,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其二,公益信托理论;其三,诉讼担当理论等,而且,在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早已形成成熟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往往充当三种角色:其一,法定公共利益代表人;其二,法律监督者;其三,诉讼当事人。因此,在将来新的行政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仅有助于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有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和行政诉讼法功能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