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1): 44-5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1.004

• 社会治理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描述、行为与责任:基层协商中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分析——以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为例

侣传振1 ,李华胤2   

  1. 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部,浙江 杭州 311121;2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 发布日期:2021-02-16
  • 作者简介:侣传振,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讲师,博士;李华胤,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讲师,博士
  • 基金资助: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集体行动视角下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重构研究”(17YJC810013)

  • Published:2021-02-16

摘要: 受规模等因素制约,基层需要通过代表进行协商,因此,如何保障基层协商中的代表权有效实现成为关键。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的实践表明:协商代表的描述机制、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重要机制。其中,描述机制是前提,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充分条件;行为机制是核心,责任机制是保障,二者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同时,正确处理好群体差异性、内在排斥性与协商问责制,是深化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核心问题。最后,泽国镇民主恳谈会在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方面的有益探索,对西方协商系统理论发展与回应西方对中国“协商权威主义”的偏见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描述机制;行为机制;责任机制;代表权有效实现;民主恳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