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1): 44-5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1.004
侣传振1 ,李华胤2
摘要: 受规模等因素制约,基层需要通过代表进行协商,因此,如何保障基层协商中的代表权有效实现成为关键。泽国镇民主恳谈会的实践表明:协商代表的描述机制、行为机制与责任机制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重要机制。其中,描述机制是前提,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充分条件;行为机制是核心,责任机制是保障,二者是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同时,正确处理好群体差异性、内在排斥性与协商问责制,是深化基层协商代表权有效实现的核心问题。最后,泽国镇民主恳谈会在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方面的有益探索,对西方协商系统理论发展与回应西方对中国“协商权威主义”的偏见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