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37 ›› Issue (5): 24-33.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0.05.003
陈凤兰1,黎广彦2
摘要: 社工机构与居委会之间互补协作,建构平等的“伙伴”关系是多元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居委会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后,分摊出宣传、服务和部分临时性任务让社工机构承担;社工机构因其非营利性、组织创新性以及弱专业性,在服务对象来源、服务资源以及成效宣传上依赖居委会,表现出“职能分摊-资源依赖”的“伙计”关系。 “伙计”关系是社工机构基于现实状况而做出的一种妥协,未来应该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