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39 ›› Issue (5): 16-29.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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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与衔接

王 伟1,李春灵2,余大杰2   

  1. 1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2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450500
  • 发布日期:2022-08-29
  • 作者简介:王伟,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海南省社会治理创新与人才培养基地讲师;李春灵,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大杰,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云南大学第十三届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破坏责任与环境修复问题研究—— 以昆明滇池违建拆除为例”(2021Z029)

  • Published:2022-08-29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