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39 ›› Issue (3): 5-18.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2.03.001

• 法学研究:依法行政专题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王春业   

  1.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 发布日期:2022-06-09
  • 作者简介:王春业,男,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 基金资助: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21FXD002)

  • Published:2022-06-09

摘要: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关键词: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