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36 ›› Issue (5): 27-41.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5.003
朱汉卿
摘要: 在警察法学研究中,有一种警察行为本该被类型化却没有被类型化。这种行为就是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该类警察行为不仅包括学界经常研究的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武器和警械,还包括学界少有研究和几乎没有研究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 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等。上述警察行为实际上属于同一类型,即时实施只是这些行为归属于同一类型的表面现象,同样的行为背景、行为目的、行为对象、行为内容才是其归属于同一类型的深层次原因。具言之,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客观存在为行为背景;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管理、控制和消除为行为目的;都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都当场实施,不以先行的行政处分为行为前提;都不以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为行为内容。它们整体上近似于行政强制措施,但部分行为又明显超出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