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36 ›› Issue (2): 42-5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2.004

• 法学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抗辩式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与功能

李 江   

  1. 江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56
  • 出版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2019-06-22
  • 作者简介:李 江(1989— ),男,湖北天门人,助教,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情境预防研究”(17BFX069)

  • Online:2019-04-28 Published:2019-06-22

摘要: 抗辩式犯罪论体系,以“犯罪要件”与“辩护事由”的二层对合为基本构造。其深深植根于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和普通法传统,契合了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护个人自由的政治制度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在寻求实际问题解决的过程中稳定延续和不断发展。从犯罪认定的角度看,该种犯罪论体系具有确立定罪标准、反映定罪过程、分配证明责任、区分责任等级等方面的功能。同时,该种犯罪论体系能够在刑罚量定中起到制约国家刑罚权发动、限制自由裁量以及提供量刑依据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抗辩式犯罪论体系, 实用主义, 刑事责任,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