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5 ›› Issue (4):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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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软法:一种社会本体论探究

石佑启1,李杰2   

  1.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 出版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2018-08-01
  • 作者简介:石佑启(1969—),男,湖北大悟人,教授,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地方立法与区域法治问题研究;李杰(1986—),男,湖南桑植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区域协调发展中府际合作的软法治理研究”(16AFX007)

  • Online:2018-08-28 Published:2018-08-01

摘要: “软法是什么”本身可被分解为身份问题与含义问题。前者在问软法如何成其所是,涉及“软”维度和“法”维度;后者则在问某事物是软法,它的必然含义是什么。确立软法身份的关键,在于从诸社会理论或者法理论所提供的各种法身份中抓取那些能够逻辑地剥离国家要素的法概念。作为一种社会本体论,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主张人类社会由人类心灵的集体意向性透过常设的宣告式言语行为即“X在C中算作Y”的构成性规则而创立。制度性事实不仅能在结构上容纳法维度和软维度,而且它还提供了诸如软法在集体承认范围内有效、软法既有内在面向也有外在面向以及属于“非语言性”的制度性事实等含义。

关键词: 软法, 制度性事实, 社会本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