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公益林旨在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因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采伐,对于公益林经营者而言,其经济效益无法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应运而生。生态效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在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就现行生态公益林政府补偿而言,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补偿职责定位不清,政府纵向、横向补偿关系尚未真正建立,补偿对象界定不合理,补偿收益分配关系不清,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效果。为此,要以解决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为指向,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主线,构建起健全、有效的生态公益林政府补偿模式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