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现状表现为:环境权利纠纷解决诉讼渠道不畅、私权救济方式对环境权利损害救济不足。究其原因,既有因政治问题不可诉形成的政治难点,也有因环境权利立法缺失、宪法司法化不能、具体环境权利实现障碍所形成的法律难点。随着可诉性理论的成熟,将国家行为混同于政治问题的困境将逐渐化解,政治问题的司法化范围将随之扩大。破解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法律难点需要立法理念的提升。在制度设计上,宪法诉讼是我国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根本路径,应通过行政法路径积极推动环境权利的宪法诉讼,同时通过私法有限度的实现环境权利的可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