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34 ›› Issue (2):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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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关系探析

杨春磊1,王斌2   

  1. 1.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珠海 519000
  • 出版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2017-05-02
  • 作者简介:杨春磊(1980—),男,重庆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王斌(1973—)男,湖北随州人,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检察理论和刑事法研究。
  • 基金资助:
    广东省检察机关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边界问题”

  • Online:2017-04-28 Published:2017-05-02

摘要: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该项改革是后续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得以顺利进行的制度基石和人力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将产生“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模式。通过对司法改革试点省市的调研发现,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在职责分配、待遇差别和工作压力问题上存在矛盾,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开展和检察队伍的稳定。为了构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的良性关系,决策层可以考虑将检察官助理纳入司法责任制的追责对象,给予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更大的管理权,并实现办案成果共享。最终,使二者之间形成成熟的导师制关系范式,确保检察官后备力量的优质与充足,完成检察系统的新陈代谢。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员额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