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3 ›› Issue (6): 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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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中“原案”的三个基本问题

余书金   

  1.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 出版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2017-01-02
  • 作者简介:余书金(1969—),男,湖北郧西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 Online:2016-12-28 Published:2017-01-02

摘要: 渎职罪的原案指的是相关渎职罪成立所依赖的,被相关程序所认定的独立存在的其他案件。存在“原案”的渎职罪罪名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离开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抽象地去谈“原案”的性质并不可取。“原案”一般情况下应当作为定罪情节,但是“原案”的内容多样,在某一部分的内容能够满足定罪的前提下,剩余的内容应当转化为量刑情节,从而对本罪的量刑产生影响。在实体处理上,应当紧扣原案和本案的性质及其内在联系,把“原案”作为渎职犯罪的犯罪对象,才能准确认定渎职犯罪。

关键词: 原案概念, 原案性质, 原案地位, 渎职犯罪, 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