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损害是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形态,环境侵权不能涵盖环境损害。通过私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环境权利损害的充分救济。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权利基础。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权利主体缺乏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要求性。对环境权利的可诉性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应从权利本身出发研究环境权利的可诉性, 从权利人的立场重新思考环境权利的可诉性问题, 转变可诉性问题的思维模式,改变环境权利可诉性的研究视角,从环境权利可诉性的概念化争论转向环境权利如何裁判这一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