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1 ›› Issue (1): 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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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度创新

吴贤静   

  1.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 深圳 518060
  • 出版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2014-03-20
  • 基金资助: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环境法的兴起和法律人模式变革”(10YJC820119);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生态人”: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12FFX010)

  • Online:2014-02-28 Published:2014-03-20

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建设依靠制度先行,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法律部门,环境法应该着力于制度创新。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制度与传统法制度大相径庭,这就要求环境法制度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生态人”作为基本的人性假设。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制度原理要求环境保护制度设置以环境自身容量为底线、污染控制制度注重全过程管理、生态保护制度着眼生态系统有机整体、大量制定技术性规范。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制度体系包括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制度、资源制度和国土开发制度。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法, 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