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4): 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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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新性地方立法的良法标准

周伟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 出版日期:2013-08-12 发布日期:2013-09-07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行为成立研究”(12FFX023);2011年河南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地方性立法的良法保障研究”(2011FFX012)

  • Online:2013-08-12 Published:2013-09-07

摘要: 创新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空白以实现地方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具有地方性、创新性、暂时性等特征。创新性地方立法除了遵循一般的良法标准,还应该遵循特定的良法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合宪性、政策依据性、实验性、应急性、地方性和特别授权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创新性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应该禁止地方立法涉及公民实体权利限制、缩小经济改革立法范围、大力倡导地方立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公益保护立法,允许地方立法对地方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实现创新性地方立法是良法的特定程序是:中央立法一旦制定,创新性地方立法要及时废止或变创新性地方立法为执行性地方立法。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创新性立法, 良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