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2): 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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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一元论”前提下的检察权能适当分离

刘国媛   

  1.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湖北武汉430015
  • 收稿日期:2011-10-10 出版日期:2012-04-30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刘国媛(1974-),女,湖北鄂州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二级检察官,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检察学研究。

  • Received:2011-10-10 Online:2012-04-30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一元论”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各种检察职能包括诉讼职能和非诉讼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都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检察机关不具有与法律监督平行或并列的其他职能。具体的检察职能在内设机构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离或合并。

关键词: 检察权能, 一元论,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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