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28 ›› Issue (5):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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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人本法律理念分析

姜小卉1, 张箭2   

  1. 1.江汉大学 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56; 2.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430000
  • 收稿日期:2011-06-13 出版日期:2011-10-12 发布日期:2013-12-31
  • 作者简介:姜小卉 (1975-), 女, 湖北黄冈人,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张 箭(1972-), 男, 湖北鄂州人, 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硕士,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 基金资助: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因素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sz2010-4-5)

  • Received:2011-06-13 Online:2011-10-12 Published:2013-12-31

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 刑事和解已在部分地区试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契合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同时刑事和解决不能姑息和纵容犯罪, 刑事和解的适用应该具有法律的有限性, 刑事和解应当与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相协调、相统一。

关键词: 刑事和解, 人本主义,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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