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28 ›› Issue (3): 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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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调查权

王 磊   

  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 收稿日期:2010-11-22 出版日期:2011-06-12 发布日期:2013-12-31
  • 作者简介:王 磊(1973-), 男, 湖北武汉人,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干部, 法律硕士, 主要从事检察学和刑事法学研究。

  • Received:2010-11-22 Online:2011-06-12 Published:2013-12-31

摘要: 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 进行审查后,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 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 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意见或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调查权, 侦查权, 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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