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28 ›› Issue (1):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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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分及其法律化

汪新胜1, 汪进元2   

  1. 1.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2.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 收稿日期:2010-11-28 出版日期:2011-02-12 发布日期:2013-12-31
  • 作者简介:汪新胜(1974-), 男, 湖北孝感人,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汪进元(1959-), 男, 湖北洪湖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宪制研究”(09BFX014)

  • Received:2010-11-28 Online:2011-02-12 Published:2013-12-31

摘要: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用地目的上存在突出的差异, 在取得的方式上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泛化, 我国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上, 对集体土地都以征收的方式进行。这种集体土地公益征收泛化不仅损害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造成政府权威受损、土地利用率下降、环境问题严重等诸多危害。因此, 国家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 及时制定专门的集体土地公益征收实体法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

关键词: 公益性建设用地, 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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