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用地目的上存在突出的差异, 在取得的方式上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泛化, 我国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上, 对集体土地都以征收的方式进行。这种集体土地公益征收泛化不仅损害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造成政府权威受损、土地利用率下降、环境问题严重等诸多危害。因此, 国家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 及时制定专门的集体土地公益征收实体法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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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胜, 汪进元.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分及其法律化[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8(1): 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