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27 ›› Issue (3):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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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医学试验的风险与损害赔偿责任

梅龙生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2
  • 收稿日期:2009-06-24 出版日期:2010-07-12 发布日期:2013-12-30
  • 作者简介:梅龙生(1968-), 男, 河南固始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Received:2009-06-24 Online:2010-07-12 Published:2013-12-30

摘要: 人体医学试验过程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害人知晓并自愿承担的风险, 性质上含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 但与其有益目的相比较被认为是正当的, 并且用现代科技手段不能预见的容许性风险, 受试者特异体质招致的风险和由研究者的加害行为带来的风险等。对于受试者知晓并自愿承担的风险和受试者的特异体质风险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受试者自己承担, 用现代科技手段不能预见的容许性风险对受试者造成的损害应该由研究者承担;上述三种风险造成的损害也可约定分担。研究者加害行为和研究者未告知受试者的风险造成的损害, 由研究者承担。

关键词: 自冒风险, 容许性风险, 风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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