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27 ›› Issue (3):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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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

周旋   

  1.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 收稿日期:2010-03-03 出版日期:2010-07-12 发布日期:2013-12-30
  • 作者简介:周 旋(1982-), 男, 广东吴川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生, 研究方向:宪法学。

  • Received:2010-03-03 Online:2010-07-12 Published:2013-12-30

摘要: 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 在违宪审查、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宪法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实效性。为充分认识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缺陷, 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模式, 我们必须通过比较法的视角, 探析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利弊, 从而摸索出一条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道路。

关键词: 宪法监督, 合宪性, 司法审查, 宪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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