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6 ›› Issue (2): 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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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中国法的名称刍议

曹衍明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9-04-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9-04-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法的名称这一问题在中国立法界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法的体裁意义上的名称过多、过杂、交叉混乱,法的命名意义上的名称没有统一的格式.这种法的名称状况,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给司法实践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还给理论学习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科学确定中国法的名称、统一法的名称格式不仅便于法律的执行和遵守,而且也便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从法的体裁意义上讲,应当将法的名称确定为:宪法、法、法规;从法的命名意义上讲,应当将法的名称确定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适用范围)××(内容)法>.(3)<××(适用范围)××(内容)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内容)法规>.

关键词: 中国法, 宪法, 法,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