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1 ›› Issue (3): 46-5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4.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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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探索

邓佑文,马铁清   

  1. 浙江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 收稿日期:2024-01-12 出版日期:2024-06-28 发布日期:2025-01-07
  • 作者简介:邓佑文,男,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马铁清,男,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参与风险防范法治化研究”(20BFX043);浙江师范大学地方合作平台科 研项目(PTY10522001)

Application of Whole-process People’sDemocracy to Local Legislation

DENG Youwen,MA Tieqing   

  • Received:2024-01-12 Online:2024-06-28 Published:2025-01-07

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新时代的表达方式,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贯彻落实的重要理念。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从民主的角度为地方 立法的完善提供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党领导立法,并在地方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各方面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且通过扩大立法参与的主体范围、拓展民意反馈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开展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等具体路径,在地方立法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立法;民主立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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