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39 ›› Issue (4): 76-8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2.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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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共治”的集体行动逻辑及其内在机理 ——以浙江省 M村水田治理为例

王 琦   

  1.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 发布日期:2022-08-29
  • 作者简介:王 琦,女,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20ZDA029);中国矿业大学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实践路径研究”(XJ2022001501)

  • Published:2022-08-29

摘要: “私有共治”是产权与治理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是一种具有良性自主治理能力的集体行动模式,通过“公共利益”等公共性元素的存在及作用机制,实现了形态上的“自由人联合体”,从而达到共益共赢的治理效果。分析传统时期农村水田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个案发现,共同利益、权威主体、自主组织、共享规范是开展“私有共治”集体行动的条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权变机制是形成民间社会自治规则、实现有效自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未来,应在吸收传统的“私有共治”的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和功能,引导他们通过创造条件、创设制度、创建机制等开展自主治理,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关键词: 私有共治;集体行动;公共性;自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