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39 ›› Issue (4): 76-8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2.04.007
王 琦
摘要: “私有共治”是产权与治理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是一种具有良性自主治理能力的集体行动模式,通过“公共利益”等公共性元素的存在及作用机制,实现了形态上的“自由人联合体”,从而达到共益共赢的治理效果。分析传统时期农村水田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个案发现,共同利益、权威主体、自主组织、共享规范是开展“私有共治”集体行动的条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权变机制是形成民间社会自治规则、实现有效自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未来,应在吸收传统的“私有共治”的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和功能,引导他们通过创造条件、创设制度、创建机制等开展自主治理,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