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具体打击错误问题的处断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对立,但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前者将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后者对“具体”的程度无法量化等。因此在处理具体打击错误问题时,这两种理论均难以保障论证过程与结论的双重合理。故意归责理论则要求严格区分故意认定与故意归责,认为无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是从故意认定的层面出发,但是打击错误的关键不在于故意认定而在于故意归责,即需要判断行为人对误击对象的既遂结果能否归责于对攻击对象的故意。修正的认识可能性说以认识可能性理论的故意归责“三步走”为基础,并将过失责任判断标准由“认识可能性说”替换为“危险信号认识说”。以该理论处理具体打击错误问题,基本上能够规避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不足,对实践中的具体打击错误问题作出更为适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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