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4, Vol. 43 ›› Issue (3): 35-44.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4.03.004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王 华1,张 奔2
WANG Hua1,ZHANG Ben2
摘要: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形势下国家管理和推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式。科学技术领域的立法对于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构成了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基础。结构主义视角将创新生态系统划分为行动者、活动、位置和链接关系四个维度(Actor-Active-Position-Link,AAPL),解构模型结构可以帮助厘清科技创新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从行动者维度需鼓励发展“科学—技术—工程—艺术—数学”教育,采用“专业化服务机构”代替中介机构,建设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从活动维度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重,鼓励自由探索结合国家目标的原则;从位置维度提前加强伦理与安全审查,促进科学信息共享和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从链接维度基于优化创新要素链接,强化科技规划的预算工作,统筹建立科学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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